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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离婚律师

更新时间:2014-05-14 22:19:21 浏览次数:489次
区域: 合肥 > 蜀山 > 琥珀山庄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合肥市长江西路3号春天大厦29楼
婚后购房时一方父母支付了首付款,该钱款性质如何界定?
  合肥离婚律师答:要看父母的钱是具体怎么给的。是直接给的房屋卖房还是直接给的子女一方。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即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所以,如果一方父母是通过自己的账户直接转账至中介或卖方或开发商的账户的房屋首付款应视为对夫妻二人的赠与,该部分首付款在夫妻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虽然《婚姻法》第18条规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才为夫妻一方财产。但从我国传统习俗及日常生活习惯来推断,如果是父母先将这笔首付款转账给自己子女一方,子女一方又支付给付卖方或开发商,则该笔钱款理应视为父母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虽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明确赠与自己子女一方,但从其转账给自己子女一方的行为可以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故该这部分钱款应该在夫妻双方分割房屋时予以扣除后再对夫妻其他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本文由合肥婚姻律师程晋畅原创,转载请注明:“作者:合肥婚姻家事律师网(www.0551***)程晋畅律师 ”的字样,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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