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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中的几个核心问题

更新时间:2018-02-13 10:29:58 浏览次数:84次
区域: 合肥 > 高新
类别:其他
地址:合肥市高新区(柏堰科技园)香樟大道188号国信大厦11楼
  安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中的几个核心问题

  如下:

  1)知识产权(1)要质还是要量:认定办法中对知识产权采取了量化的方式,虽然进行了分类评价,但依然没有考虑到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在获得知识产权类型及时间节点的问题,如生物医药类企业基本以发明专利为主但授权时间较长,软件开发类企业多以软著为主,但评价分数并不占优,应考虑不同行业知识产权的分布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同时单纯的量化指标也催生了大量的垃圾专利,违背了科技创新的初衷,造成了公众资源的浪费,企业无故的付出,催生了一批以编造知识产权为生的公司。

  (2)时效性:企业的研发过程是一个相对系统的活动,只有研发活动的存在才会有知识产权的产生,应紧紧围绕研发活动及主营业务进行知识产权规划,知识产权应该与研发活动紧密关联,而不应该脱离研发活动。所以企业有规范的研发项目管理是前提,知识产权的获得一般不早于研发项目立项初始时间。

  (3)权利人共有:企业研究开发的过程通常不能自己独立完成,社会的发展形成了专业化分工,这样有利于提升效率。多数情形是通过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或集中开发形成研发项目主体,那么就会产生2个以上权利人共有的情形,那么这种形式获得的知识产权在评价时不应降低分值,原因在于一是鼓励合作研究开发,二是强化专利权人的署名意识。

  (4)获得方式:在获得方式上无论是自主研发、受让、受赠还是并购都是获得知识产权的重要路径,而不能因为获得方式的不同而区别对待,这样有利于知识产权的运用和管理,而不会造成知识产权资源的闲置浪费。通过市场交易进行对价有利于企业重视高价值专利的培育,减少垃圾专利的产生,所以我们需要额外关注的是价值较低或关联度较差的知识产权的转移,而不是转移行为本身。

  科技成果转化评价科技成果具有三层含义:通过研究开发所产生;具有实用价值;通过鉴定、验收、评估、评价等路径是成熟的结果,科技成果与专利、软著等知识产权不能混同,一项科技成果可能是多项知识产权加以保护,工作指引中并未对此详细阐述,导致技术专家在评价时不能准确判定。另外企业的核心在于获得收益,而不能照搬《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有关条款,应结合企业实际,根据不同行业属性和不同规模进行分类评价,举例如新药类企业、农业深加工与软件开发类企业对其成果转化能力进行评价时就不能简单用数量进行评价。由于本项在评分环节占据了30分,所以企业对此争议很大,由于误判而导致部分新兴产业企业无法通过认定。

  在新的认定办法出来之前,征求意见稿中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为20分,组织管理水平为30分,笔者倾向于征求意见稿,因为只有组织管理水平才是高新技术企业的核心,也是推动企业不断提高管理能力的重要动力。企业不是所谓成果产生的主体,科技成果一词多见于大学科研院所,对于企业而言既陌生又无法理解,认可度较差。既然前置的科技成果无法认可,那么后面所讲转化数量及转化形式更是五花八门,导致很多争议。设置此项是为了促进企业发展,而不是让企业去做科技成果转化,目的和手段的逻辑关系不能倒置,否则就是背离了政策初衷。

  5)财务指标评价财务性指标占有评分标准中20分,有的企业为了财务指标好看而出现了部分造假情况,由此我们应该反思此项评价是否合理。企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波动性,同时受制于市场经济发展,较高的研发投入与财务较高增长性是负相关关系,所以财务指标简单的量化是无法判定一个企业的技术含量的。由于财务成长性又依赖于计数基数,对于成立多年的企业显然有失公平,导致很多成熟期的企业不能获得较高评价。成熟期企业在组织管理方面更完善,技术更成熟、人员更稳定,但由于财务指标的不合理性反而给出了相反评价,显然不符合促进经济发展的初衷,在后续办法修订时应考虑其指标存在的合理性。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到你,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上面还有很多问题是值得注意的,希望后续我们再接再厉,提供更好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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