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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考点

更新时间:2018-04-09 16:15:47 浏览次数:66次
区域: 合肥 > 蜀山 > 三里庵
各位同学在学习法律法规的时候一定会记得常见的一类题型,这种题型也逐渐在考试中成为一大类题目,被称为“责权”类问题。这类问题往往对于我们来说,是关于经验方面的考查,如何在欠缺部分事故处理经验的基础上,判明过错方,是有一些小技巧的。
要点一:判断事故过错方有一个总体的原则,在本法律的第二章第八条有总述,即“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则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条大家在利用的时候一定要用好,因为往往题目中的主语一般会交代某个时间是哪方交代或者安排的,这样的话监管不力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要点二:学校不负责范畴
①.天灾人祸,哥不管
这一条针对于例如洪水、地震、学校不知情下发生游行导致学生伤亡,此时属于学校无意识的范畴,所以很多时候看,有的学生会问:“老师为啥看有一期今日说法节目里提到的某初中学生因为感情自杀,学校仍然赔了钱呢?”这里要稍微解释一下,自杀指的是学生在学校明明有经过安全教育时,依然在学校不知情时自杀,请划重点“不知情”。一个学生由于心理因素或其他因素自杀,是一个很可悲的后果,但不是学校强迫的,也不是学校给予其伤害的,因此,学校仍然出钱,不是出于法律责任,而是出于人道主义资助,出于道义和清理给一些丧葬费和精神抚慰金而已,想走法律诉讼途径让学校赔钱,是走不通的。
②.你皮,我不负责
现在经常看到某些,说是学生趁放暑假期间进入学校游泳,但是由于学生水性不好发生溺亡,这段时间出于学校管理时间以外,也是不负责任的;因为这段时间处于其监护人的管辖范畴。但是,具体的细节还要看题目表述,比如加一句“被门卫看到,但是没有给予提醒,放任其进入学校并发生溺亡”那么学校要付相应的管理疏漏责任。
要点三:负责部门我做主
一般负责学校人身伤害事故的主体是: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如果事故责任较轻,不需要走法律诉讼途径,直接通过设立补偿金的方式给予补偿。
后,我们来看几道例题
【2014年下-中学】15岁的小杰在自行上学途中与同学打闹,不慎将同伴小亮的眼睛碰伤,小亮所受的伤害()
A.应由小亮的监护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B.应由小亮的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C.应由小亮所在学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D.应由小亮自己独立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赔偿责任的部分表述,因为小杰尚未成年,但是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有意识可能对同学造成伤害的,并且处于学校的监管范围之外,该类情况的事故赔偿方就是其监护人。
【2015年下-小雪】
小学生杨某放学途中,在人行道上被电动车撞伤。对杨某所受伤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是()
A.学校 B.车主 C. 杨某的监护人 D.车主和学校
答案:B。 解析:首先,放学途中,学校是不负责的;杨某是小学生在人行道上行走本来是正当的做法,电动车越入人行道,电动车主的责任是逃避不了的。
希望这些小的要点有给各位还在复习备考的同学一点题型,在应对相应题目时作出更好的应对策略,终通过考试!
文章来源:安徽中公教师http://a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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