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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黄埔控股谈以企业主导产业基金模式拓宽产融结

更新时间:2018-04-03 10:26:17 浏览次数:4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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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掌财经讯 在组建方式上,通过利益捆绑促成各类主体合作共赢。通过利益捆绑,该基金使产业链上的设备供应商、服务提供商、金融机构等主体共同参与到技术改造项目中。目前,该基金总规模为30亿元,由三方共同出资:陕鼓出资3亿元,提供设备与解决方案;海科出资7亿元,提供技术、工艺、服务;金融机构出资20亿元,通过陕鼓与海科的增信获取固定收益;基金委托北京润沣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基金期限届满后,由劣后级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受让金融机构持有的优先级资金份额。
  在投资方向上,专注促进股东企业主营业务发展。焦化企业是陕鼓及海科相关产品和服务的重要用户,焦化市场变动直接影响到两家企业的经营状况。在对焦化行业技术改造市场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以股东企业拓展自身业务为出发点,该基金将投资领域聚焦在海科(或海科相关联企业)和陕鼓(或陕鼓相关联企业)共同参与、年产100万吨/年以上独立焦化企业开展的新型煤化工循环经济产业链建设等技术改造项目。同时,为保障股东企业权益,海科与陕鼓各派一名委员进入基金投委会,对投资项目拥有一票否决权,保障了对基金运行的强影响力。
  在投资方式上,灵活采用债券投资和股债共投等方式。根据企业及项目情况,该基金采用不同投资方式实现收益,并通过对目标企业采取资产及股权抵质押、法人及股东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关联公司保证担保等措施保障投资安全。对于一般企业,采用债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委托贷款等形式为对象企业提供项目资金,获取稳定回报,后通过定期偿还本息方式退出。对于还款来源不确定、还款有难度,但已形成优质资产且盈利性较好的企业,采用股债结合方式为项目提供资金,后通过股东回购、投资对象并购重组、资产证券化等方式退出。这种方式有利于保障债权实现、减轻企业负担,也能充分享受资产证券化的超额收益。
  在风险管控上,产融多方全周期控制降低投资风险。该基金从项目和资金两个方面开展了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大限度地控制风险。项目风险控制:由基金管理公司职能部门牵头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股东企业投资人员参与并进行项目技术与市场研判;由基金投委会、风控委员会及管理公司执行董事及合伙人会议进行审议决策;基金管理公司委派专职人员进行项目管控,采用“驻场财务总监+驻场项目经理”全程把控。资金风险控制:一方面,基金约定资金的缴纳方式灵活,可根据项目进度分期同比例实缴到位;另一方面,资金约定设置第三方托管银行,资金支付以基金投委会决议为准。
  自成立以来,该基金运作良好,为股东企业带来多方收益。一是获取了可观的收益。如陕鼓在基金首期出资1.5亿元,每年获得2000多万元收益,年收益率超过15%。二是有力带动了主营业务发展。如该基金首期15亿元投向七台河、乌海、安瑞等3个项目,共计为陕鼓带来10亿元以上的大合同。三是有效分散融资风险。如在七台河项目中,陕鼓合同总额超过6亿元,承担的极限风险从采用传统垫资模式的4亿多元大幅降低到采用产业基金模式的不足1亿元。同时,该基金为焦化企业技术改造带来资金和整体解决方案,为行业提质增效升级注入新活力。
  几点启示
  ,促进企业业务发展是基金发起的前提。海科与陕鼓为拓展焦化行业技术改造市场成立该基金,并通过对基金的小额注资,撬动主营业务领域的合同。在产业基金设计与运作中,突出了对关联企业业务发展的带动作用。一方面,将核心主业突出、具有较强行业竞争力、具备一定资金集中管理经验的制造企业接纳为基金投资方,带动企业设备、技术与服务在基金投资项目中的运用。另一方面,正确处理基金业务同主营业务的关系。主营业务是企业的根本,需要集聚各类资源重点发展。产业基金设立切不可脱离主业,否则不仅违背了基金设立本意,更有可能演变为单纯追求增值的,促使各类资源向金融领域流动,产生“脱实向虚”的潜在风险。
  第二,建立利益共享机制是基金运行的关键。该基金成功的关键在于促成了产业部门与金融部门之间、产业链上各企业之间的联合,满足各类主体对收益的多样化需求。为从机制上真正实现产业基金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须协调各参与主体的个性化利益诉求。对于金融机构,要满足其对投入资金固定收益的预期;对于企业,除基金自身收益外,更多地要照顾到其利用基金在推动主业发展、降低金融风险、减小融资压力等方面的需求。同时,要充分发挥各参与主体优势。如由产业部门判断项目及产品的技术与市场,由金融机构评估项目及企业的财务状况,双方判断结果结合起来作为项目投资依据。
  第三,政府监管扶持是基金模式推广的保障。虽然产业基金的管理与运作是纯市场化行为,但应强调的是,政府要在保障公平竞争、维护秩序等方面发挥作用。一方面,完善基金政策法律环境。参与产业投资基金的企业,具有基金投资方及项目设备与服务供应方的双重身份,可能会导致潜在的寻租或其他有损基金或项目利益行为。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法律法规,健全基金风险监测体系。另一方面,加大引导力度。基金应用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企业间不信任、利益共享机制难建立、各方利益难平衡等问题,需要政府搭建平台,为各方创造对话条件,在必要时可注入部分引导资金,推进基金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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