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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

更新时间:2015-11-03 13:59:50 浏览次数:8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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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纪委法规室主任马森述11月2日就“党员还能不能炒股”这一问题进行了说明。
  他介绍,1993年10月份,党中央、作出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买卖股票的规定。当时在国家证券市场监管机制还不够健全的历史条件下,这一规定对于促进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保证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中国证券业监管制度的逐步健全,特别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越来越规范。为此,在2001年4月份党中央、决定有限制地放宽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的规定,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主要有四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一是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二是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三是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这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是掌握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以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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