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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剧照代言法律责任

更新时间:2020-11-12 09:53:17 浏览次数:178次
区域: 合肥 > 蜀山 > 稻香村
类别:知识产权咨询
地址:安徽合肥
联系人:马经理
:19930175238(微信同步)
关于明星剧照代言

影视版权:即电影著作权,就是电影作品个人作者或者公司对其作为制片人所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含电影发行权、电影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17项权利。

拥有电影版权的影视公司,自己就是影片的发行方。所以一-定会竭尽全力的去推广,宣传所拥有的电影版权。那么怎么宣传推广这些电影呢?首先,除了在院线播放外,(在那个年代,还有一个重要 的渠道那就是销售电影光盘以及印发电影海报,而主要的宣传推广的方式就是销售电影光盘以及印发电影海报)。在宣传推广中,电影公司会联合各企事业单位各共同助推这些电影,这个时候,所授权的公司就可以在影视公司授权后,参与这部电影进行宣传推广

所谓影视版权联动宣传就是在获得授权后,企业可以使用选定影视作品中某个明星的剧中照或宣传海报,结合客户的自身产品需要,制作宣传物料如产品包装,店铺海报,产品封套等。还可以截取该部影见作品的某些片段,结合公司自身的产品/品牌宣传片制作宣传,提升的趣味性和可观看性。但是在设计过程中中存在以下几点限制: 1.其使用范围只能是产品包装,店铺海报,产品封套,在线下渠道进行宣传。2.客户在所有的宣传使用电影元素的过程中,不得使用形象代言人,形象大使,我选择,我认准,我推荐等具有明确代言倾向的文字误导消费者。3.客户在使用影视作品中的电影元素时不得恶意丑化明星形象,不得大肆修改图片内容。4.容户在所有的宣传使用电影元素的过程中,需要注明出处,如。 <xx> 电影(主演,xxx)不得通过标红,放大明星姓名等行为突出体现明星,因为我们的宣传主体是该部是视作品,不是某个明星,我们签约双方是品牌方公司和影视版权所属方公司。5.客户在所有的宣传使用的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补充协议上所规范的使用范围进行宣传推广。(注: 由于费用低廉所以有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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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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