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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合肥市外观专利申请必须了解的细节要求

更新时间:2018-09-19 14:33:20 浏览次数:241次
区域: 合肥 > 高新
类别:其他
地址:合肥市高新区(柏堰科技园)香樟大道188号国信大厦11楼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从字面含义来看,外观设计专利所保护的设计不考虑是否可以解决技术问题,但一定要满足以下要求:
  1、其载体必须是产品
  此处的产品一般指工业产品,不能是不可重复生产的手工艺品、农产品、畜产品自然物等,因为其不可重复再现性,一般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即不能将其称之为外观设计专利中所指的产品,如以下情况的描述:
  1)取决于特定地理条件、不能重复再现的固定建筑物、桥梁等,例如包括特定山水在内的建筑物,由于特定山水无法重复再现,因此不能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
  2)不能分割或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的局部设计,如帽檐、杯把、笔帽,其脱离了与其组合使用的其他部分,就不再具有实用性,也就不能被称之为产品,因此不能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
  3)以自然物原有形状、图案、色彩作为主体的设计,例如根雕,由于自然物各不相同,谁也无法找到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其无法重复再现,因此不能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
  4)纯粹的美术、书法作、摄影范畴的作品,即使是美术大家或者书法大家,也无法制作成完全一模一样的两个作品,摄影作品更是如此,相机拍出的相片不可能会有两张一模一样的,但是,将美术、书法作、摄影范畴的作品的影印件印制在特定的工业产品上,则此工业产品是可以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
  2、设计要素应为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
  形状是指,产品造型的设计,即由点、线、面的移动、变化、组合而构成的产品外表轮廓。例如立方体的包装盒,其中立方体即为包装盒的形状。此处需要注意的有两点:
  1)若外观设计为无固定形状的物质,如气体、液体或粉末,由于其没有固定的外表轮廓,因而不能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
  2)若外观设计不是产品本身的常规形态,如扎成特定形状的手帕,则不能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
  图案是指,由线条、文字、符号、色块的排列或组合而在产品表面构成的图形。例如,奶茶包装袋上印有蒙古包的图形,蒙古包的图形即为奶茶包装袋的图案。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外观设计中体现的图案应为稳定的、可见的,而不是时有时无的,或者需要在特定条件下才能看见的;例如,在陶瓷杯上用特殊热敏材料绘制的图形,必须在加热条件下才能看见;或者通电才能看到的霓虹灯构成的图案;这些图形不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中所述的图案。
  色彩是指,用于产品上的颜色或者颜色的组合。例如,一件袖子为红蓝渐变色的衣服,其袖子上红蓝渐变色即为衣服的色彩。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色彩不是制造该产品所用材料的本色,例如,利用银打造的项链为银白色,其中银白色就不是不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中所述的色彩。
  通过上述说明,大家可以发现,在外观设计要素中,形状、图案和色彩是相互依存的,三者之间的界限是难以界定的,例如多个色块的搭配就可以构成图案。
  3、必须是适于工业应用并富有美感
  适于工业应用,是指该外观设计可以在工业上实现批量化生产。富有美感,主要是指外观设计给予人们的视觉感受,它既不是产品的功能,也不是产品的特性或技术效果。但在现实中,由于生活环境、教育背景、兴趣爱好、性别、年龄等因素的影响,不同的人对于美感的定义也不尽相同,而专利法所称的美感与艺术范畴所称的美感并不相同。笔者认为,只要是可以从视觉上给人们带来愉悦感、舒适感,可以激发人们的消费欲望,可以提升消费水平并促进经济发展,均可认为是富有美感的。
  上述内容即为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新设计所需要符合的要求,以供大家参考!若遇到其他具体问题而无法自行判断是否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建议您找一家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进行咨询。更多信息请咨询 0551-65300044 或 微信号:13339105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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