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三、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管理技术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含网络游戏1000万元以上。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
(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
(四)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如验资报告、验资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五)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六)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如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七)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租赁办公场所的需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自有场所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八)业务发展报告;
(九)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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