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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合肥市制造业发展政策及申报条件和资金补助

更新时间:2019-05-20 15:18:57 浏览次数:48次
区域: 合肥 > 高新
类别:代办审批
地址:合肥市高新区(柏堰科技园)香樟大道188号国信大厦11楼
  1.按照《合肥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设立主导产业投资基金,重点支持智能语音、新型显示、集成电路、智能制造、智能家电、光伏新能源等产业发展。(执行部门:市国资委,基金方式投入)

  2.小微工业企业贷款贴息及担保费补贴。经由市政府推介的优质小微工业企业,对其上年度实际发生的流动资金贷款利息,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高50%贴息,并对企业上年度新发生的流动资金贷款担保费按担给予高1%补贴。(执行部门:市经信局,金融创新产品方式投入)

  3.鼓励新引进工业项目。对新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首次投资建设项目,单个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引进工业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对工业企业向市域其它工业园区搬迁的项目,以及按城市规划要求拆迁后重建的项目,按本条款执行。对企业利用存量用地自建自用厂房的,按本条款执行。对工业企业初建期入驻标准化厂房,后期自建自用厂房的,可按本条款执行。(执行部门:市经信局,借转补方式投入)

  4.实施“百千万”培训工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免费为中小微企业和经济主管部门提供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等培训服务。(执行部门:市经信局,借转补方式投入)

  5.推动企业技术改造。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给予高1000万元设备投资补助。其中,智能化改造项目按照整生产线、整车间、整工厂分别给予设备投资12%、15%、20%的奖补;对普通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设备投资10%的奖补。(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6.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1)推进企业创新示范。对新认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为工业设计中心、“质量标杆”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标准化示范的工业企业,按总量控制原则,给予一定比例资金奖补。对获得国家“现场管理成熟度五星级”称号的,给予企业星级班组管理团队50万元一次性奖励。上述政策与制造强省政策不重复享受。

  (2)提升工业设计水平。对当年获得红点奖、IF设计奖、G-Mark奖、IDEA奖、红星奖、中国工业设计奖的设计成果在本地产业化,新增销售收入超过200万元的工业设计企业,按获奖产品的销售收入择优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获得上述奖项金奖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制造业企业工业设计中心自主研发的设计产品,当年新增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按设计产品的销售收入择优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购买本市专业设计服务且当年新增销售收入8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按销售收入择优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以上条款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

  (3)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品牌建设对标诊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列入试点企业制订技术改造路径方案、品牌建设评价和品牌提升路径方案。

  (4)支持企业标准化建设。对主持制定盾构机、叉车、挖掘机、摊铺机等机电产品及关键零部件再制造相关的推荐性行业标准(排名前三)、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分别给予25万元、25万元、15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

  (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7.鼓励职工技术创新。激发职工技术创新,推动企业技术进步,设立“职工创新成果奖”,分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等五个等级,奖励标准分别是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0.5万元。(执行部门:市总工会,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8.提升产业发展水平。

  (1)提升装备技术水平。通过省级以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工业企业,按照成套技术装备、单台设备、关键部件三种类别,并按照与制造强省政策不重复享受原则,给予首台(套)售价的15%补助。

  (2)提升智能家电(家居)技术水平。对通过《智能家用电器通用技术要求(GB∕T 28219-2018)》和《智能家电系统互联互操作评价技术指南(T∕CAS 290-2017)》评价认证的智能家居系统给予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智能家用电器的智能化技术通则GB/T 28219-2011》评价认证的、并已在我市批量生产的智能家电产品,给予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的同类产品只奖补一次,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奖补资金总量控制,择优奖补。上述政策与省政策不重复享受。

  (3)支持服务型制造。对评定为服务型制造示范的企业(含工业企业、项目和平台),按照与制造强省政策不重复享受原则,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评定为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的企业(含工业企业和平台),按总量控制且与制造强省政策不重复享受原则,给予一定比例资金奖补。

  (4)支持工业转型升级。对获得国家2018年工业转型升级资金(包括部门预算资金)的项目,按总量控制原则,给予国家奖补资金的高10%配套。

  (5)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对新药取得Ⅲ期临床试验批件的工业企业,给予每个产品100万元奖补。上年度获得国家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并在本市产业化且单个产品销售收入超过200万元的工业企业,按销售收入择优给予每个产品50万元奖补,每家企业奖补不超过3个产品。对当年获得一类、二类新药注册证书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奖补。

  (6)支持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对新认定为国家智慧健康养老示范企业、基地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补。上述政策与省政策不重复享受。

  (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9.推动绿色生态发展。

  (1)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质量及安全相关要求,主动申请开展落后产能淘汰并通过审核验收的工业企业,按照“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资金支持。其中水泥行业4万元/万吨、造纸行业60万元/万吨、印染行业0.5万元/万米。其他行业按国家近三年平均标准执行。

  (2)鼓励企业开展节水型企业创建和绿色制造对标诊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为列入试点的工业企业开展“节水型企业”创建工作、为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煤以上工业企业制定绿色制造提升路径方案。

  (3)支持工业绿色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对节能环保产业化、重点工业节能节水技改、工业清洁生产、工业资源综合利用、节能信息化服务平台等项目,给予高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4)支持绿色发展体系建设。对当年通过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省级绿色工厂认定的工业企业,按总量控制且与制造强省政策不重复享受原则,给予一定比例资金奖补。

  (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0.推动工业互联网发展。

  (1)促进两化深度融合。对通过两化融合标准认证的工业企业,按照与制造强省政策不重复享受原则,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两化融合服务机构为工业企业提供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顶层规划设计及评估。

  (2)支持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对新认定的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的工业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的工业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上述政策与省政策不重复享受。

  (3)支持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对新认定的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分别给予企业100万元一次性奖励。上述政策与省政策不重复享受。

  (4)实施“万家企业登云”计划。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服务机构为工业企业提供信息化基础设施、业务应用系统的云化改造和云端迁移服务,对年服务不少于50家的服务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5)支持新型信息消费示范。对新认定的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工业互联网APP解决方案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上述政策与省政策不重复享受。

  (6)支持智能制造示范。对获得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工业企业,按照与制造强省政策不重复享受原则,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补。

  (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1.鼓励工业企业做大做强。

  (1)支持企业上台阶。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至1000亿的工业企业,增幅超过当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且当年盈利的,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及以上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百亿台阶增加100万元,高给予600万元奖励。

  (2)培育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对首次列入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与制造强省政策不重复享受。

  (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2.支持消费品工业高质量发展。

  (1)推动消费品企业升级。对本年度认定为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示范企业的,按照与制造强省政策不重复享受原则,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本年度认定为省级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示范企业的,按总量控制且与制造强省政策不重复享受原则,给予一定比例资金奖补。对当年符合食品生产加工示范条件的企业,择优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度认定为食品企业质量安全检测技术示范中心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2)支持消费品品牌建设。对本年度入选支持制造强省政策中央媒体集中宣传推介“精品安徽”的企业,给予全部广告推介费用30%的支持。

  (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3.培育扶持“隐形冠军”企业。开展制造业隐形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行动,扶持培育一批有技术、有市场的行业领军企业和细分产品小巨人企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4.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1)鼓励小微企业提档升级。对新增规上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由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统一申报。

  (2)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对新认定为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总量控制且与制造强省政策不重复享受原则,给予一定比例资金奖补。

  (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5.支持汽车、家电企业加快物流管理体系建设,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盈利能力,保持汽车、家电行业平稳发展。(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6.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对当年首次进入省民营企业百强的前50强工业企业、进入中国民营制造业五百强、中国民营企业五百强的企业,分别给予管理团队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奖励,同时进入多个百强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7.支持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安排专项资金建设运营维护全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对新认定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按总量控制原则,给予一定比例资金奖补。上述政策与制造强省政策不重复享受。(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8.减轻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负担。对开发园区经审批(备案)工业投资项目(不含技改项目)按缴费目录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等额奖补:收入缴入市级及以上的收费项目,由市级审核,其中市级的收费项目由市级兑付,省级及以上的市县各按50%比例分担奖补资金;收入缴入县级的收费项目,由县(市)区、开发区审核兑付,并报市经信局备案。(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9.重点支持发展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建筑智能化等新型建造方式。投资引导基金的投入规模按照年度资金计划确定。(执行部门:市国资委,基金方式投入)

  20.(1)对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接单项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工程总承包建设项目,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2)对施工总承包或监理企业,承接单项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工程中推广应用BIM技术,取得明显成效并通过专家评审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3)对施工总承包企业,以联合体、总承包等方式承接单项合同额5亿元以上的轨道交通工程、地下综合管廊等市政工程、水利工程、公路工程、公共建筑等建设工程,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资金。

  (4)支持装配式、绿色建筑发展。对建筑业企业承接的装配率达到50%以上的装配式建筑工程,或获得二星级及以上运行标识的绿色建筑工程,且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单体公共建筑或超过10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执行部门:市城乡建设局,借转补方式投入)

  21.支持企业上规模发展。对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10-50亿元、50-100亿元、100亿以上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分别增加10亿元、20亿元、增长20%的,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城乡建设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22.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对施工总承包企业上一年市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30亿元、50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每上一个台阶(超过50亿元以上的,每20亿元奖补50万元为一个台阶)奖补一次。

  对专业承包企业上一年市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一次性奖补。每上一个台阶(超过10亿元以上的,每5亿元奖励50万元为一个台阶)奖补一次。

  对建筑业企业上一年境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美元、1亿美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补。每上一个台阶(超过1亿美元以上的,每1亿美元奖补50万元为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执行部门:市城乡建设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23.支持企业转型升级。在规定时间内:对获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获得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监理企业,或获得除建筑工程外两项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准的壹级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鼓励企业跨区域经营,对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建筑业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监理企业、除建筑工程外具有两项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准的壹级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执行部门:市城乡建设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24.支持企业创优夺杯。在规定的时间内: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的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企业连续两年累计获得两个及以上“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大奖”、三个及以上省级优质工程、“市政金杯奖”、“钢结构金奖”、四个及以上“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分别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城乡建设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25.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建筑业企业完成并分别被批准为1项及以上工法或技术中心,3项及以上省级工法,获得3项及以上发明专利,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城乡建设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支持建筑业发展政策中,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按高奖励金额给予奖补,不重复计算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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