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条件及要求政策解析: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经合肥市经信局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需求为导向,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示范平台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提供的公共服务主要包括:信息、技术、融资、节能、环保、创业、培训、管理、商务、法律等。示范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
合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条件:
(一)依法设立、运营两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1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年服务收入50万元以上,合法经营,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二)主要服务于中小企业集聚的区域。包括产业集群、小企业创业基地、工业园区等。满足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需求,服务的行业对县区乃至全市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服务功能完善。从业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70%;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3家以上。
(四)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50家,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定增长;用户满意度在75%以上;服务业绩突出,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 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不少于总服务量的15%;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品牌建设方案。
(六)主要负责人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七)平台建设运营单位无失信行为信息。
第六条 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应具有以下至少一项服务功能要求:
(一)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上年发布信息120条以上;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5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5次以上。
(二)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产品检测与质量品牌诊断、技术推广、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3次以上。
(三)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3次以上;年服务人数120人次以上。
(四)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或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具有线上和线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开展培训活动8次以上;年培训人数800人次以上。
(五)融资服务。年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活动2次以上;年促成融资服务项目8个以上;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总额3亿元以上。
(六)咨询服务。以实施中小企业管理提升计划为重点,组织专业服务机构和专家志愿服务人员,为中小企业送管理、送服务,提供管理诊断和咨询服务,指导企业运用现代管理理念、知识和技能,提升管理水平,推动管理创新。年服务企业150户/次以上。
(七)市场服务。充分发挥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亚太经合组织(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等各类展会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形式多样的产品展示交流和技术交流。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建立商贸信息发布和预警预测机制,提供国际交流与合作服务,支持中小企业“走出去”、“引进来”。每年组织企业参加省级以上的展会、论坛等相关活动2次以上。
(八)法律服务。组织专业法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开展法律知识宣传、法律咨询、法律维权与援助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00户/次以上,每年开展法律知识宣传活动至少1次。
被推荐为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申请平台的基本情况(包括:创立发展沿革、发展目标、目前的基本情况);
2.平台管理运营情况(包括:主要管理制度、人员激励、能力提升、品牌建设、可持续发展等);
3.近年来的服务情况(包括:主要服务内容、服务对象、规模以及服务收费情况,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或低收费服务情况);
4.主要服务业绩及为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做出的贡献;
5.下一步发展设想。
(二)合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表;
(三)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五)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六)主要服务设施、软件或仪器设备清单;
(七)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情况,从业人员社保缴纳证明;
(八)签订服务协议的中小企业名单和服务中小企业成效的评价;
(九)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十)县级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证明)复印件,授予的荣誉证书(证明)复印件;
(十一)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十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合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条件及要求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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