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现有审查制度下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其中,发明专利都会下审查意见,实用新型在今年也出现了较高审查意见的情况下,且大部分下审查意见的实用新型都被驳回了,那么在出现审查意见以及驳回的过程中,我们应该怎么样去处理呢?
(一)以补正形式下的审查意见
初步审查中,对于申请文件存在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的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并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经过申请人的意见陈述,对审查员的意见进行修改的,且修改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应该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
(二)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
在初步审查中,对于申请文件中存在不可能通过补正方式克服的明显实质性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
审查意见通知书除收件人信息、著录项目外,还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指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所针对的是申请人何时提交的何种文件;
(2)明确、具体地指出申请文件中存在的缺陷,并指出其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对申请文件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的事实,必要时还应当结合有关证据进行分析;
(3)说明审查员将根据专利法以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准备驳回专利申请的倾向性意见;
(4)指定申请人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
(三)通知书的答复
申请人在收到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或者陈述意见。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进行补正的,应当提交补正书和相应的修改文件替换页。申请文件的修改替换页应当一式两份,其他文件只需提交一份。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修改的内容不得超出申请日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审查员应当根据情况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或者其他通知书。申请人因正当理由难以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答复的,可以提出延长期限请求。
(四)申请的驳回
申请文件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在审查员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后,经过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后仍然没有的,或者文件存在缺陷的,审查员针对该缺陷已发出过两次补正通知书,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仍然没有的,审查员可以作出驳回决定。
驳回的理由部分应当说明驳回的事实、理由和决定,且审查员在驳回理由部分还应当对申请人的争辩意见进行简要的评述。
(五)驳回后的处理
因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申请被驳回,申请人对驳回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
合肥市专利申请问题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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