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条件
(一)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其中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 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在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 均应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增值电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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