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出新规, 办证需不需要建造师证?
2015年10月9日,住建部颁布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称《通知》),该《通知》体现了中央放权简政、去除干预市场的不合理因素的决心。对于建筑企业和建造师而言,该《通知》有着重要的影响。媒体上有不少关于该《通知》的解析,今看到一篇“证书变废纸”的文章,再仔细阅读《通知》全部内容后发现,该文章的博主可能是为了吸粉,特意用这么吸引眼球的标题。从该《通知》的规定可知:
一、建筑企业应及时换新证,以免资质证书失效
该《通知》第四、六条对以下内容作出了规定:
1、换证时间节点:2016年6月30日前。
2、换证方式:简单换证,直接申请换证。
3、换证要求:审批机关不需要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指标进行考核。对于建筑企业而言,换证前不再需要急于高价招聘建造师了。
4、暂不需换证的主体: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外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暂不换证。
5、未及时换证的后果:2016年7月1日起,旧版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失效。
二、建筑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时,不审查既往资质申请时的资产、主要人员的情况
该《通知》第五条明确规定,对建筑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时,审批机关不再对建筑企业既往资质申请时的资产、主要人员进行检查,但该条并未规定建筑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时,企业的资产、主要人员相关情况不作为考核指标。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规定,建筑企业在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时,仍需提供主要人员(包括注册建筑师)的基本情况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因此,认为建筑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时,审批机关不需要对注册建造师及其数量进行考核的解析是一种对条文的误读。
三、取消对具有一级钢结构资质建筑企业的施工承包范围的限制。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对一、二、三级钢结构资质的建筑企业可承包的工程范围从以下几个维度进行了规制:钢结构高度、钢结构单跨跨度、单体建筑面积、单体钢结构工程钢结构总重量等。从钢结构资质的审批条件可知,申请一级钢结构资质的要求明显比申请二、三级钢结构资质的要求要高。既然具有二、三级钢结构资质的建筑企业可承包的施工范围,按理具有一级钢结构资质的建筑企业也应提具备承包施工条件和能力。故此《通知》取消了对具有一级钢结构资质建筑企业的施工承包范围的不必要限制,让市场真正回归市场。
以上是《通知》涉及的主要内容,通篇细读,并未发现某些博主主张的“新办施工资质证、资质升级、资质增项时,注册建筑师证无用论”的相关内容,也就是说,《通知》并未取消新办施工资质证、资质升级、资质增项时需考核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的建造师)及其数量之规定,建筑企业在新申请施工资质、资质升级、资质增项时,仍需满足《建筑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建造师数量的考核要求。同时,提醒建筑企业和建造师,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职业印章,也就是说,不论是在《通知》颁布前,还是《通知》实施后,出借、出租建造师证都是不合法的,都是有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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