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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基本程序

更新时间:2016-03-25 15:53:05 浏览次数:7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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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评委会应按照同级政府人社部门统一部署和要求,在规定的时间、评审范围、评审专业内,按照规定的评审程序开展评审工作,主动自觉接受人社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资格评审的基本程序是:
(一)评委会组建单位拟定考试、评审工作计划,安排评审活动日程,通知专业(学科)评议组和评委会委员参加评审会。考试、评审工作日程安排,按管理权限报送政府人社部门。
(二)评委会组建单位对经审核的评审材料按专业(学科)分类、登记后,根据有关规定,安排论文水平鉴定,组织相关知识考试。
论文水平鉴定,由专业(学科)评议组或评委会负责评价。必要时,另请同行专家鉴定。鉴定由评委会组建单位负责统一送审,申报单位和个人送审结果无效。
按有关规定申请人必须进行答辩的,或专业(学科)评议组、评委会认为申请人的能力、水平需通过答辩才能鉴定的,由评委会组建单位通知申请人到会答辩,不按时答辩的不予评审。
(三)召开评委会前,评委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应组织专业(学科)评议组和评委会委员学习有关评审政策、程序、纪律等;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将有关材料(包括笔试或面试、答辩、人机对话等成绩)分别送达评审委员。
(四)专业(学科)评议组或评委会委员根据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标准条件,分组审阅申请人材料,提出初步评议意见。
专业(学科)评议组或评委会委员在审阅申请人材料时,发现不完整、不齐全的,不得擅自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五)召开评审会议,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规定的人数。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评审时,先由评委会组建单位报告有关评审材料审查情况,然后由专业(学科)评议组长或初审委员介绍初审意见,后由评委会各位委员在听取汇报、审阅评审材料、充分讨论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达到出席会议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为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或因故中途离会未参加评议的委员不得投票、委托投票或会后补投票。会议结束后,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当场公布评审结果。对评委会未通过的申请人,不得进行复议。
专业(学科)评议组评议、评委会会议,除评委会组建单位以及人事等部门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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