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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企认定优惠的常见问题解疑

更新时间:2017-11-24 10:41:15 浏览次数:70次
区域: 合肥 > 高新
  关于高企认定的优惠政策大家都比较熟悉,但有些具体优惠细节问题很多企业还是一头雾水,问卧涛在这里挑出3个常见的问题和大家分享。

  高新技术企业同时享受定期减免税过渡应如何享受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规定:“ 一、关于居民企业选择适用税率及减半征税的具体界定问题

  (一)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高新技术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何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规定:“一、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二、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三、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高新技术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摊销部分,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第二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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