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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全国保险代理牌照带有网销性质的

更新时间:2019-04-03 11:06:31 浏览次数:5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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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全国保险代理牌照带有网销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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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二、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低限额;
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四、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十、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十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十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或者“保险销售”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十三、申请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全体发起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申请事宜。第十一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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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0日
注册时间:2019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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