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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机构迎分类监管 网络支付单日限额提高至1万

更新时间:2015-12-30 11:23:47 浏览次数:14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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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8日,央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相对于7月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版本,《办法》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大变动:一是优化了个人支付账户分类方式,从

两类扩充为三类;二是对支付机构实施分类管理,根据支付机构分类评定情况、支付账户实名制落实情况,制定了差别化监管措施。

具体而言,征求意见稿中,个人支付账户余额付款单日限额为5000元,从而引发网友们“ipone6都无法购买”的吐槽。

而《办法》则对支付机构实施分类管理,评为“A”类的支付机构可适度提高交易限额,个人支付账户余额付款单日限额可以提高至1万元。

新增I类个人支付账户

跟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的大亮点是,对支付机构和个人支付账户,均实行分类监管,这与央行12月25日下发的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监管思路如出一辙。在业内人士看来,这体现了监管对等。

根据《办法》释义,支付账户的主体是指获准办理网络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机构,例如支付宝、财付通账户。

客户使用银行账户付款(如银行的网关支付、快捷支付等)不属于《办法》规范范畴。

《办法》将个人支付账户扩充为三类,具体为:以非面方式,通过至少一个外部渠道验证身份的,定 位I类账户,具有消费、转账功能,自账户开立起累计1000元付款限额;

自主或委托合作机构以面对面验证身份,或以非面方式,通过至少3个外部渠道验证身份的,定为II类账户,可消费、转账,年累计付款限额10万元;

自主或委托合作机构以面对面验证身份,或以非面方式,通过至少5个外部渠道验证身份的,定为III类账户,可消费、转账、投资理财,年累计付款限额20万元

客户身份信息验证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公安、社保、民政、住建、交通、工商、教育等政府部门,以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征信机构、移动运营商等单位,都运营着能够验证客户身份基本信

息的数据库或系统。

《办法》规定,支付机构可以根据本机构客户的群体特征和实际情况,选择与其中部分单位开展技术合作,实现多个渠道交叉验证客户身份信息。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新增了I类账户,以满足用户临时性的小额支付需求。

对支付机构进行分级管理

此外,《办法》将对不同评级的支付机构,采取不同的监管政策。评为“A”类,且II类、III类支付账户实名比例超过95%的支付机构,可适度提高交易限额,未采用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时,达到实名制

管理要求的II类、III类支付账户余额付款单日限额可以提高至1万元。

评为“B”类,且II类、III类支付账户实名比例超过90%的支付机构,未采用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时,达到实名制管理要求的II类、III类支付账户余额付款单日限额可以提高至7500元。

腾讯财经获悉,评级分为“A、B、C”三类,将由央行来主导。据知情人士透露,支付机构中的“巨头”如支付宝、财付通等,获得A类评级基本无悬念。

央行主管支付业务的副行长范一飞此前在接受《财新》采访时曾表示,非银行支付由于起步晚、发展快,不同机构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甚至相差悬殊。有些机构在系统建设、人才素质、风险自律方面相

对较好,不比银行差;但也有些机构规模很小,在内控、风险管理上欠账较多。

“这客观上要求对其实行差别化监管,即对于治理好的企业可以给予一些监管奖励,在业务准入上面松一点,比如支付限额可以抬高一些。”他说。

央行一直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功能定 位为小额、快捷。7月份公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就明确了互联网支付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

务的定 位。

除了支付限定额度,《办法》还规定,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信托、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各项资金收付均应基于其银行账户办理。

业内一直有“得账户者得天下”的说法,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而言,央行此举无疑扼杀了其账户带来的巨大想象空间,从而回归支付通道的本质上来。文章来源庞大集团股吧www.gu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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