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表彰主体
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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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表彰名额
高新区先进集体7个,其中科技型企业先进集体2个、高新区先进个人11名,其中科技型企业先进个人5名。
三、评比范围
1.先进集体:参与合肥市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活动的单位,驻高新区新型研发机构和驻高新区科技型企业等。
2.先进个人:高新区企业任职,在合肥市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四、评比条件
(一)先进集体
1.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落实党中央、优化科技创新环境的决策部署,在思想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科技服务等方面为合肥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活动作出突出贡献;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较大突破或者在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并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中成绩突出、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等。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
(二)先进个人
1.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对党忠诚,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遵守党章党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德高尚、作风正派,严于律己,清正廉洁,无违法违纪行为,有较高声誉。
3.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积极作为,敢于担当,取得明显成效,作出突出贡献;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较大突破或发现,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贡献,创新成果推动该学科或相关技术领域有较大发展;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服务等方面创造显著效益、业绩突出,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的个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推荐参加合肥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奖(科技创新)评比:
1.涉及国防和国家安全不能公开的;
2.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3.其他不符合市科技创新奖评比资格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