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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大扶持好处苏州市总部企业2021年申报条件

更新时间:2021-07-28 08:29:54 浏览次数:3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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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设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符合苏州市产业发展政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投资或授权管理形式,履行跨地级市以上区域范围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财务结算、集中销售、研发、供应链配置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那么,苏州市总部企业申报的条件是什么?有哪些支持措施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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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总部企业申报条件:
(一)境内A股上市公司;
(二)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企业(集团);
(三)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在本市设立的总部或区域性总部。
未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在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定义的基础上,可按以下分类申请总部企业的认定:
(一)规模型总部
1.制造业:上年度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在我市纳税总额6000万元以上。
2.建筑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在我市纳税总额3000万元以上。
3.服务业:批发零售业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5亿元以上,在我市纳税总额5000万元以上;其它服务业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在我市纳税总额2000万元以上。
4.农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在我市纳税总额500万元以上。
(二)创新型总部:
1.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导产业:上年度营业收入8亿元以上,在我市纳税总额3000万元以上。
2. 信息技术、科技研发、商务服务、现代物流、节能环保服务、人力资源、教育培训、体育健康、文化创意服务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在我市纳税总额1000万元以上。
(三)金融业总部企业的奖励和认定政策按照《关于推进苏州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苏府〔2021〕53号)执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奖励和认定政策按照《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苏州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苏府办〔2021〕149号)执行。
苏州市总部企业申报好处:
1、落户奖励。
本办法实施以后在我市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由各地按照产业引领效果、行业领域影响力和预期综合社会贡献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给予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指实收资本,下同) 3%的落户奖励,奖励金额高不超过6000万元。
经认定的本地现有总部企业,注册资本首次增资超过3000万元的,就增量部分参照享受落户奖励政策。
2、办公用房补助。
本办法实施以后在我市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其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由各地按年度租金30%标准,自认定次年起连续补助3年;其本部首次购建自用办公房产,按购建房房价的10%以内给予补助。办公用房补助高不超过1000万元。同一企业不能同时享受以上2项办公用房补助。
经认定的本地现有总部企业,注册资本首次增资超过3000万元的,按增资后需新增的办公用房参照享受办公用房补助政策。
3、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贡献奖励。
经认定的现有总部企业,根据较上年度地方经济综合贡献增长情况给予奖励。对在我市纳税总额较上年度增长1000万元且增速10%以上的现有总部企业,按其对苏州市级地方经济贡献增量的3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对有特别贡献的总部企业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
4、有效投入奖励。
支持总部企业持续扩大有效投入。积极鼓励总部企业加大工业投资,精准推进一批重大产业项目、新兴产业项目。对当年度单个项目设备投入2000 万元以上,按照项目设备投资额进行综合奖补,其中先导产业奖励12%、高新技术产业奖励10%、其他产业奖励6%。三类产业中单个项目设备投资高奖励额度分别为1000万元、800万元、600万元。
5、并购重组奖励。
鼓励总部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参股等多种形式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和投资合作。对总部企业并购重组境内A股上市公司并将其迁入我市的,迁入地政府可按照其预期地方经济贡献给予不高于1000万元的并购重组奖励。
6、人才奖励。
鼓励总部企业引进和培育高端和紧缺人才。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针对先导产业、前沿科技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高端人才和苏州自贸片区急需人才,对年薪高于40万的,按个人薪酬的5%~20%给予每年高不超过40万元的奖励。
7、总部企业用地支持。
强化土地精准供给,对于经认定的我市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1亿元,且在我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按照《苏州市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出让实施意见》予以重点支持。同时,鼓励通过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或二级市场转让的方式满足总部办公需求。具体政策实施细则由市资源规划部门另行制定。
8、加大荣誉表彰。
对获得认定的总部企业颁发“苏州市总部企业”证书;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家,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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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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