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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条件程序和

更新时间:2021-09-07 10:26:00 浏览次数:13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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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政策!2021年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条件程序和认定好处材料
开始了!2021年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时间将到9月10 日截止,还请大家提前做好准备!以下小编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关于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条件程序和认定好处材料内容,有问题的或者想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小编为你在线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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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项目申报程序要求及时间
1.      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申报方式。申报单位线上需通过“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项目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同时,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向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提供纸质版申报材 料,项目申报书编制格式规范请前往申报系统自行下载。
2.实行属地化申报。区发改部门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后,会 同区财政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填报审核汇总表(附件 2)并联合行文报至市发改委。申报项目的纸质版材料(一式两份)由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以区为单位报送至市发改委信用处,
3.      严格按照时间要求组织申报。申报单位向所在地发改部 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网络申报、纸质版)截止时间为9月10 日,所在地发改部门网络上报、统一行文,以及向市发改委信用 处提交项目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9月17 日,不予受理。
请各地发改、财政部门要创新告知方法,畅通信息渠道,提 升区域内企业的知晓度和参与度。严格对照申报要求进行审核, 确保本地上报材料符合要求。采取日常监管、随机抽查、绩效评 价相结合的方式加强项目监管。
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材料条件及奖补好处指南
A-1信用应用项目
一、支持范围
1.信用支撑放管服改革。各地、各行业领域建立健全覆盖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完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不断提升监管能力的项目。
2.信用支撑实体经济发展。面向中小微企业,聚焦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通过公共、市场信用信息融合共享,创新信用融资模式,打造“信易贷”平台或产品等,为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提供便利的项目。
3.拓展信用信息应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市民日常生活、社会治理等方面拓展信用信息应用,尤其是合同履约、信用承诺、创新应用等项目。
4.优化信用建设环境。开展诚信文化系列宣传培训,营造诚信氛围,组织诚信示范街区(村镇)等创建活动,打造诚信文化品牌的项目。
二、申报要求
1. 申报单位应为内部管理结构完整,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状况良好的本地企业或机构;
2.申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项目建设和实施能力,保证项目实施所需的资金,并具备必要的专业人员;
3.申报的项目必须是2019年以来开工,并已完成验收。
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财政资金扶持的,不得申报。
三、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附1);
2.2021年度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项目申报书(信用应用项目类)(附2);
3.企业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4.申报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
5.申报项目验收材料、项目财务审计报表、项目投资情况、人才支撑等证明材料;
6.申报项目具有推广性、引领性的材料,或获得的荣誉相关材料;
7.其他有助于说明项目情况和实施能力的相关材料。
A-2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创建项目
一、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应为获得2018年度省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或2019年度市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称号的本地企业。其中:
1.省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应参与省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创建活动,按照《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指南》规范流程操作,并申报成功。
2.市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应参与苏州市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创建活动,按照《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指南》规范流程操作,并申报成功。
同时获得省、市两级示范企业称号的,不得重复申报;获得市级示范企业奖励后再获得省级示范企业称号的,补贴两级专项的差额部分。
二、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附1);
2.2021年度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项目申报书(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创建类)(附3);
3.企业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省、市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命名文件。
A-3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扶持项目
一、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应为已在江苏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系统登记注册的本地第三方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以下工作:
1.对省信用管理贯标企业进行辅导咨询。
2.对省、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创建提供信用管理咨询和评估服务。
3.对2012-2013年度市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开展复核辅导。
二、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2.2021年度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项目申报书(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扶持类);
3.企业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企业与个人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人社部门出具的主要信用工作人员用工关系(社保缴纳)证明、信用工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对省信用管理贯标企业进行辅导咨询的,需提交与信用主管部门签订的贯标辅导协议(盖章与日期皆齐全),以及发改部门及企业提供的苏州市信用中介机构服务评价反馈表
5.对省、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提供信用管理咨询和评估服务的,需提交与企业签订的示范辅导合同(盖章与日期皆齐全);
6.对2012-2013年度市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开展复核辅导的,需提供经各区信用主管部门确认盖章的复核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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