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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风险网络技术发展至关重要

更新时间:2017-04-13 11:38:23 浏览次数:15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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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安全协议、数据处理、信息加密的网络技术的发展对互联网保险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互联网面临的潜在风险例如攻击、网页缺陷等致使互联网保险业存在安全隐患,海外医疗保险http://xuexi.***/study/detal-216558.html保险公司的客户信息以及服务程序都可能遭受攻击,进而导致信息被窃取、客户被、客户资金被盗用等一系列风险事件。泰康全能保a款http://xuexi.***/study/detal-217849.html互联网技术的安全性以及隐私保护机制目前看来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互联网保险的渗透率,这一领域急需对公司数据安全和客户信息安全的有效保障。
  尽管我国已逐步出台了相关监管办法,但没有订立详细的操作实施细则,监管的发展速度及水平远低于市场,存在部分监管空白区域。
  当前我国互联网保险更多的是将网络作为一种营销渠道进行开发利用,将费率低风险单一的产品从线下转移到线上进行销售,在产品开发上没有根据现有消费者群体的消费习惯和偏好加以改造开发,同质化严重,创新力度疲软。目前我国人身险互联网产品主要集中在侧重理财功能的新型保险产品,2015年险、投连险保费收入在互联网人身险保费收入中占比 83.2%。
  同时,目前互联网保险合同也潜在着一些法律问题,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对保险合同中的普通条款履行一般说明义务,对免责条款履行明确提示与说明义务,必须达到使投保人对这些免责条款完全清楚明了的程度,否则该条款不发生效力。网络销售模式下,保险产品通常是承保手续较为简单、条款较为简单的险种,因此保险条款通常都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的,没有特别明确标注免责条款,且若争议发生时无法及时作出解释,则很难认定保险公司实际履行了说明义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保险公司需要提供相应证据,否则可能会被法院判定免责条款效力无效,在法律诉讼发生时很有可能处于不利地位。
  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身份关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直接影响保险合同法律效力的关键要素。纸质保险合同的订立通常通过当事人双方签名进行确认,但互联网保险合同无法实现手写签章,当事人只能在由互联网所构建的虚拟空间中进行双方订立契约的意思表示,因此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身份确认难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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