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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4大情形及法律后果

更新时间:2017-06-05 14:53:42 浏览次数:165次
区域: 合肥 > 庐阳 > 逍遥津
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是房屋交易的首要环节,而在日常生活中,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经常遇到纠纷,有效性是买卖双方争论的焦点。那么什么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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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4大情形及法律后果
情形一:非房屋产权人出卖他人房屋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6条第4款规定 “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出卖人因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形成合同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只要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即买方受让房屋时出于善意,不知有其他共有人或无从审查是否有其他共有人或有充足的理由人认为其他共有人并不反对,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并进行了登记。则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秩序的目的出发,应当认定合同的效力允许买方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情形二:以欺诈为目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主要是指一方当事人以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致使对方当事人发生错误认识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当事人借房屋买卖合同之名,掩盖非法目的和意图,实施规避法律等行为。《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情形三:卖方转让没有所有权证书的房屋买卖合同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情形四:商品房预售无效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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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news.hf.***/html/1748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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