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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新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合肥房产网

更新时间:2017-06-02 14:50:50 浏览次数:11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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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下2017年新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关于条文规定缺乏细则时常见问题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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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问题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2、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问题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3、关于房屋面积误差问题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4、关于房屋质量瑕疵的问题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实践中出卖人主张所售商品房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并经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质量合格文件,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5、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问题
在实践中如果出现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情形,出卖人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将收取的房款退还买受人。但出卖人其后接受买受人的继续履行合同的行为。应视为对合同解除权的放弃,出卖人不得再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以上就是2017年新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常见的问题解析,实时掌握房价走势、了解购房知识、查询新全的合肥新房、合肥二手房房价,就上合肥房产网。
文章来源:http://news.hf.***/html/1746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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