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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环境保护工程专业 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安徽

更新时间:2016-02-22 14:19:52 浏览次数:75次
区域: 合肥 > 政务
类别:资格认证培训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绿地蓝海A6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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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环境保护工程专业 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章 总则
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环境保护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更好地为我省环境保护事业服务,根据国家和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环境保护工程专业特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环境保护工程专业技术资格名称: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三条 对符 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从事环境工程、环境生物、环境化学、环境物理和环境监测专业等环境保护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从事环境保护工程技术工作的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现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工程技术人员。
第五条 已取得非环境保护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环境保护工程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七条 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第四章 学历、资历等条件
第八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高级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后,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3.获得******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或现在野外艰苦岗位及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工作满15年,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满5年。
4.获得****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现在野外艰苦岗位及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满5年。
(二)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2.获得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3.获得****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或现在野外艰苦岗位及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工作满12年,并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满5年。
(三)助理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后,取得技术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得****后,取得技术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第九条 外语、计算机及继续教育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或符合免试条件。
(二)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第五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条 高级工程师条件
具备本标准条件第六、七、八、九条,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全面掌握环境保护专业的理论知识及技术知识,对本专业有深入的研究;熟悉环境保护专业相关知识;了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标准,熟悉掌握本专业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动态和发展趋势,结合我国国情开展本专业的研究和实践,并取得成绩;能够指导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科研、生产和技术培训等任务。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以个人奖励证书为据,下同)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
2.获取1项国家发明专利;或获取3项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已开发实施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参加完成1项省级或2项市(厅)级环境保护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项目,经同行专家和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以成果鉴定书为据,下同),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环境保护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项目,并经同行专家和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环境保护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的编制,并通过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6.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厅)级以上重大监测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包括监测信息系统开发和维护、监测质量保证、监测方法的开发)1项,成绩突出,其成果被省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确认。
7.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县级以上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等工作,并经省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县级以上环境监测工作,其成果被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应用(本条仅适用于县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
(三)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论文2篇以上。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
第十一条 工程师条件
具备本标准条件第六、七、八、九条,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能熟练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的技术问题,有参与较大环境保护工程项目或技术开发与课题研究的能力。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完成1项市(厅)级或2项本单位工程、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经同行专家和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获取1项国家发明专利;或获取2项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已开发实施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参加完成的环境保护技术成果被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并得到应用推广。
4.参加完成1项环境保护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程编制,并通过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5.参加完成市(厅)级以上环境保护项目工作,经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6.参加完成县级以上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等工作,并经县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7.负责中、小型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和设备维护,经县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三)论文著作条件
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撰写较高水平的技术报告3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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