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3份;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二)、(三)、(四)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
聘用企业将《企业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材料附件报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其中,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2份和材料附件一式1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3份和材料附件一式2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1份和材料附件一式1份。
二、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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