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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生教育解读2016年新尴尬:建造师不敢做事了

更新时间:2016-10-18 15:24:28 浏览次数:62次
区域: 合肥 > 蜀山 > 笔架山
类别:资格认证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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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某建筑企业负责人的张总近日大倒“苦水”,说他们公司近出现了建造师不愿意参与项目招投标、出任项目经理的不正常情况。究其原因,原来是刚刚执行了半年的《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惹的祸!
而另一位面临相同难题的建筑企业管理者,则分析了原因:“项目经理在项目中获得的报酬仅仅只是一份正常的工资,但却要对整个项目质量负起终身责任。也就是说,他在工作中获得的报酬与他可能要承担的责任,以及可能面临的职业、人生风险是不对等的。”
由国家住建部出台的“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自2014年8月实施至今,已接近半年的时间。针对政策的具体落实情况,走访基层发现,作为“五方责任主体”之一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质量终身责任制”在基层落实的过程中,却似乎让施工单位和管理部门都遭遇了难题。
“部分建造师不敢做事了”
作为一家国营建筑企业的领导,张总(化名)近几个月在公司经营管理中遇到了难解的问题:自从2014年8月25日,由国家住建部印发的《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后简称《办法》)正式实施以后,他的公司就开始出现建造师,尤其是年轻的建造师不愿意参与项目招投标、出任项目经理的情况,而这一情况已经开始影响到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
面对这一情况,张总感到束手无策。从他自身的角度出发,他能够理解建造师这一行为背后的原因;但从公司管理者的角度出发,又不能任其发展。
在张总看来,《办法》的正式实施意味着,项目经理对其管理的项目质量负有终身责任,一旦项目出现质量问题,他们则可能被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罚款上百万元,甚至还可能面临牢狱之灾。他对此表示:“这些处罚措施,不仅会使项目经理的事业受到重创,甚至会对他的人生产生严重影响。但实际上,影响一个项目质量的因素有非常多的方面,承担这样大的风险确实会让很多建造师望而生怯,尤其是年轻的建造师。”
当然,导致建造师不愿担任项目经理的原因,不仅仅只有“风险太大”这一因素。另一位面临相同难题的企业管理者,向分析了另一个原因:“项目经理在项目中获得的报酬仅仅只是一份正常的工资,但却要对整个项目质量负起终身责任。也就是说,他在工作中获得的报酬与他可能要承担的责任,以及可能面临的职业、人生风险是不对等的。”该管理者认为,就目前的市场情况来看,一个施工企业承接到的项目动辄都是上千万,甚至是几亿、几十亿,在现实的情况下,个人很难承担起这个责任。
“签字负责的,未必是实际管理的”
采访中了解到,目前施工单位中普遍存在的“有资格的没经验,有经验的没资格”的实际情况,也是让“项目经理质量终身责任制”陷入了尴尬境地的又一原因。
“实际上,公司很多具备承接项目资格的建造师,都是大学毕业后直接考到建造师资格证的年轻人,理论与实际脱节的现象普遍存在。”黄总对此直言,很多年轻的建造师在工地现场甚至“分不清东南西北”,怎么可能管理一个项目,甚至对这个项目的质量负终身责任?”
与“年轻的建造师缺乏管理经验”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很多在施工企业中工作了十多年,甚至几十年的老工人,具备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甚至承担着项目的实际管理责任,然而却因为缺乏系统的理论培训教育,而考不上建造师资格证,无法作为项目经理代表公司参与项目招投标。
对此,一位地方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也坦言了苦衷:“一方面,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我们必须响应住建部的要求,确保‘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切实落实;但另一方面,作为贴近基层的部门,我们也深知建筑行业的实际情况,真正一落实,很多工作或许都没办法正常运转了。”
“外界因素或导致责权不统一”
与此同时,一位项目上的项目经理也坦言了他的顾虑:“实际上,在一个项目施工的过程中,很多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环节并不是我们能够完全掌控的。在一个项目施工的过程中,会有太多不可控的外界因素带来影响,很多时候我们项目经理说了也不算。”他认为,让项目经理终身为一个项目负责这样“一刀切”的措施,在实际情况中会存在不合理的地方。
对此,浏览了包括“大家论坛”、“筑龙论坛”等专业论坛后发现,很多业内人士对上述项目经理提到的“不可控因素”有着同样的担忧—举例来说,目前在实际施工的过程中,图纸会审、建筑结构、施工材料等环节,施工方时常会受到来自甲方的干预;而项目工期的长短,也时常会因为来自甲方或行政方的压力而不断压缩,甚至短于一个项目施工的正常周期范围。
在业内看来,这些来自外界的不可预见、难以举证的因素,都会影响一个项目终的质量。在此情况下,让项目经理一人为项目质量终身负责,似乎有失公允。
后,上述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也许说出了业内人士普遍的心声:“责任终身制的制定实施,对于我们建筑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也必将是未来的发展趋势。但不可忽略的是,政策的制定执行应该同时考虑到行业目前发展的实际情况,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提高政策在基层的落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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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25日,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为目的,国家住建部正式印发实施《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该《办法》对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采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无论相关责任人退休或离开原单位,都要依法追究其诚信责任、职业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以及经济责任。
针对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办法》规定一旦由该项目经理负责的工程项目,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存在其他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不论什么时候,该项目经理都会被依法追责。
《办法》规定的具体追责方式包括:项目经理为相关注册执业人员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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